索引號: | 002516430/2021-2444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建德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9 |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登記: | AJDD01-2022-0002 | ||
文件編號: | 建政辦函〔2021〕70號 |
建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德市
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建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建德市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庫移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扶持管理行為,提高移民項目質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移民創業致富。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128)、《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庫移民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8〕49號)、《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號)、《建德市村級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規定》(建政辦函〔2017〕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補助和省級籌集安排的各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中,除按每年 600 元/人標準實際直接發放給大中型水庫移民個人之外的各類項目扶持資金,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項目扶持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扶持原則。一是規劃先行、有序推進。要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等關系,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提高項目建設的前瞻性、計劃性、實效性。二是公開公示、陽光操作。嚴格民主程序,做到項目建設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將移民意愿與移民村實際相結合,項目規模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相適應。四是突出重點、鼓勵先進。對愿望迫切、受益面廣、移民人數多、群眾積極性高的項目予以優先安排;對班子戰斗力強、項目前期進度快、上期項目績效明顯的移民村予以重點扶持。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要負責移民水庫后期扶持規劃、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的編制,負責全市項目庫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申報、審定和項目資料核定及項目報賬等。
鄉鎮(街道)負責水庫移民項目的主要監管職能,做好本鄉鎮(街道)移民項目的申報立項及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工程實施監管、項目驗收等工作。
項目業主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監管、項目報賬、檔案資料的收集上報等,并對所報送的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項目資金扶持范圍、內容、主體
第五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范圍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其中:
(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除直補移民個人部分
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統計到村不核定到戶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補人口核減的村(縣級統籌)的項目。
(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項目。
(三)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項目。
(四)中央和省籌集的其他項目資金按其規定要求使用。
第六條 項目資金應當用于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解決水庫移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包括:
(一)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二)交通、供電、通信、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四)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五)移民能夠直接受益和增強移民村集體經濟實力的生產開發項目。
(六)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包括村集體項目或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項目;其他合法組織建設的吸收移民就業、帶動移民增收的項目;由縣級制定統一政策設立的幫助移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項目等。
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生產開發類項目,可以由涉及村聯合、涉及村成立的項目主體或鄉鎮(街道)申報并組織實施,項目資金應明確到村,涉及的村應簽訂相關協議或章程,明確權利與義務。
扶持其他合法組織和幫助移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相關政策,明確準予扶持的條件、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 扶持村集體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收益作為村集體經濟收入,按村級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用于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諧發展。
第三章 項目資金扶持申報、受理、審定
第九條 項目資金扶持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各項目申報主體應根據規劃和年度申報要求及時申報項目。
村級組織按照民主決議程序提出扶持項目申請;鄉鎮(街道)負責對扶持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和立項,匯總后以文件形式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勘驗和審定。
第十條 項目申報主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德市水庫移民項目申報表》(附件1)。
(二)村兩委決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村集體項目或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項目,應通過村級民主決策程序,召開村兩委會討論決定,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提供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三)向移民和群眾公示材料(附件2)(村、社務公開欄公示照片)。
(四)前置審批(核準)文件。需要前置審批(核準)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文件。
(五)項目設計文本(預算報告或實施方案))。按行業規范要求,無需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前期工作文件的,應提供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設計文本(預算報告),或經鄉鎮(街道)審核同意的項目實施方案。設計文本(預算報告)或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的地點、內容、規模、投資估(概)算、資金籌措、效益評估等內容。
(六)鄉鎮(街道)立項材料(立項文件或《村級工程項目報批備案表》);
(七)產權收益分配方案。若干個村聯合建設的生產開發項目,應提供設立的項目主體基本情況、明確產權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協議)等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扶持項目的前期設計、預算、監理、造價審核等費用可參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行業部門制定的取費標準執行,列入項目投資估算。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在收到項目資金扶持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結果告知項目申報主體。
第十三條 申報時間和要求:
(一)項目申報主體于當年8月底前,選擇次年擬建項目報鄉鎮(街道)審核、立項。
(二)鄉鎮(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從項目申報主體申報的擬建項目中選擇項目,參照本年度項目資金預算額度,編制次年擬建計劃以文件形式報市民政局。
(三)項目申報過程中,申報材料須同步錄入水庫移民信息管理系統。項目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視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章 項目資金扶持年度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 市民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根據各鄉鎮(街道)申報并經初審準予納入后期扶持的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劃,上報杭州市和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審核和備案。
第十五條 經省移民辦報備后下達的年度計劃項目,項目業主應嚴格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本細則規定辦理項目變更報批、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計劃下達后3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啟動實施的,由市民政局核實情況后,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予以取消。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扶持項目應在項目計劃下達的年度內完成報賬,年度內未能完成報賬的,次年不再安排新的項目;兩年內未完成報賬的,取消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章 項目資金扶持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應根據行業規范要求和《建德市村級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規定》(建政辦函〔2017〕77號),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審計(審價)制。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扶持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業主應根據《建德市村級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規定》向鄉鎮(街道)申請驗收(有行業規范要求的,還應根據行業規范要求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并由組織驗收單位出具項目驗收報告(項目驗收單)。
第二十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及時向市民政局申請項目資料核定,報送項目資料。
項目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項目資料核定申請報告(附件3)、工程預算審核報告、中標通知書(確定項目承建方相關材料)、合同文本(建設方案)、驗收報告(驗收單)、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書、項目建設圖片資料(前、中、后)及項目工程概況牌等。
市民政局在接到項目資料核定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核定,并通知項目業主核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在接到市民政局通過項目資料核定通知后及時向市民政局提出報賬申請,并提供報賬申請表(附件4)、移民項目資金申報表(附件5)、項目資金往來票據和經鄉鎮(街道)審核的項目支出款項有效憑證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局在受理項目業主報賬申請后, 應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符合報賬要求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賬。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扶持項目可按照項目進度和項目業主的要求實行預付,預付額度根據合同約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在驗收合格后及時在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設立含“浙江水庫移民標志”的項目工程概況牌(附件6),對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使用、實施單位、竣工驗收等情況進行公示和宣傳,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加強浙江省水庫移民信息系統的維護,及時更新項目信息。
項目報賬完成后,鄉鎮(街道辦)和民政局應以項目為單位,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將項目資料和報賬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建立項目檔案。
第六章 項目資金監管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項目業主的資金監管,督促項目業主在收到移民扶持項目補助資金后,及時入賬和支付工程款,并收集相關支付和入賬憑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收到移民扶持項目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入賬并及時支付工程款。對于已完工的移民扶持項目要及時結轉固定資產。對扶持村集體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的收支情況建檔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局每年需對水庫移民項目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內審,由第三方出具內審報告。并加強對水庫移民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定期績效評價制度,確保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績效。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委及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鄉鎮(街道)或項目業主項目資金使用程序不規范、內容不真實、現金支付工程款,擅自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長期滯留項目資金在賬戶等,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日施行。原《建德市水庫移民專項資金項目扶持管理實施細則》(建政辦函〔2016〕164號)同時廢止。